淮南市妇幼保健院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协议书
为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获得补偿,保证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皖卫农[2009]77号)和《关于修订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皖卫农〔2010〕44号)及《淮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淮卫农[2009]26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院与市农合办签订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协议书
我院的权利和义务
1、在参合农民入、住院期间,按照新农合管理有关规定,核对参合住院者的IC就诊卡、身份证、户口本、转诊证明等(住院三日内),对其参合身份进行确认与登记。
2、实行服务承诺、医疗收费、药品价格“三公开”,严格按照入出院标准,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规范性,出院带药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规定。
3、严格执行《淮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5版)》及《安徽省新农合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皖卫农[2006]128号)的规定以及之后相关规定。(一)目录外药品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Ⅰ类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Ⅱ、Ⅲ类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淮南市妇幼保健院属于Ⅲ类定点医疗机构),Ⅳ、Ⅴ类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25%。(二)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及涨幅不得超过全市平均水平;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及涨幅不得超过全省同级同类医疗机构平均水平;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费用、次均住院费用涨幅、住院人次、可报费用比例等四项民生工程考核指标被省农合办定期通报的,每项指标分项分次予以处罚。(具体为第一次被通报每一项罚1万元,分项累计计算;第二次被通报每一项罚2万元,分项累计计算;第三次被通报每一项罚3万元,分项累计计算;第四次被通报,每项罚4万元,分项累计计算。)(三)每季度被省农合办约谈的医疗机构,三级医院处以罚金3万元,二级医院罚金2万元,一级医院罚金为1万元。对超过上述各项指标的费用,市农合办每季度将从回付其“即时结报”垫付款中扣除。
4、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须严格控制2015年次均“三费”同比涨幅。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三费”同比涨幅应控制在5%以内,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三费”同比涨幅应控制在8%以内。超过控制涨幅以上的部分,从即时结报回款或总额预算中扣减。
5、Ⅰ、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对不设起付线病人的收治人数占出院病人的总数的比例分别不得超过15%、10%、5%、5%、5%。超过规定比例的住院人次的所有费用,由收治医院承担患者的报销待遇。年度内不设起付线病人,同一病人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不超过4次,第5次起新农合基金全额拒付(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的病种除外)。
6、凡需使用超出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或拟选用自费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行。
7、参合农民出院即时结报时,我院应为其提供详实的住院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等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和填写相关报账资料和报表。
8、我院对出院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初审,在出院当日垫付(即时结报)参合农民医药补偿费用。并在每月10日前将市农合办辖区内参合农民上月的补偿审批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发票等材料归集后报送市农合办审核。
9、积极配合与支持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组织的核查、督查,提供各种原始医疗文书及相关资料。
违约责任
违反新农合规定而发生的不合理费用,市农合办与参合农民均不予支付,由我院承担。不合理费用主要包括
1、未审核而将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医药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
2、非诊疗需要进行过度检查治疗的或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用药的,使用非本病种治疗药物的。
3、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导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
4、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私立项目收费的;
5、违反药品价格政策,擅自提高药品价格的;
6、使用自费药品及诊疗项目,未履行告知、签字手续的;
7、其它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我院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由我院承担;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
1、采用虚假宣传以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诱骗参合农民住院的;
2、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即时结报,并让参合农民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不合理医药费用;
3、将新农合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串换为目录内的,或将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食品和用品串换成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药品的,或搭车开药的;
4、医疗机构与患者串通或者医疗机构直接冒用参合农民姓名,采取伪造病历、处方、收费票据以及虚增费用等手段套取或变相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5、出具与新农合补偿有关的虚假医学证明,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
6、伪造虚假医疗文书、票据等,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
争议处理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双方均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负责审定的定点资格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实的情况和专家会审意见裁定。
导医台:0554-3622181办公室:0554-3622926收费处:0554-3622173
医院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水仙路东、民祥街南
交通指引:乘632路公交车到市妇幼保健院站下车即可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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